(108.11.01修訂) |
第一條: |
本財團法人依照民法、財團法人法、與有關法令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福爾摩莎新世紀環境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維護自然生態、防治公害、提昇生活環境品質為目的,並依相關法令與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1、 協助政府有關機關制定環保政策及推行環境保護措施。
2、 辦理各項環境監測及監督、保護等事項。
3、 宣導環境保護知識、推廣環保教育,提高民眾環保意識。
4、 健全生態保育工作,防治公害發生。
5、 落實美化生活環境,促進安和樂利的社會。
辦理其他與生態、環境教育有關之事項。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定於彰化縣鹿港鎮永寧街242號,並報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事務所。 |
第四條: |
本會設立基金為現金新台幣伍佰萬元整,存放於金融機構。由南投縣生
態保護協會指定代理人許孟晪等捐助成立(請詳捐助人名冊)。得繼續
接受贊同本會宗旨,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捐助。 |
第五條: |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
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
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財產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
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
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
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
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條: |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第七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三至二十五人組成,董事人數應為單數,第一屆
董事產生由捐助人選聘,第二屆以後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任期每屆
二年,每屆期滿連任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
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
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
按期辦理交接。本會董事均無給職。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
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每屆董事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第八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
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
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第九條: |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本會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因故缺席,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環境保護署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法人解散之決定。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環境
保護署,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十條: |
本會設監察人三至五人,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任期與產生方
式與董事相同,監察人均為無給職。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
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
第十一條: |
本會監察人其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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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主
管機關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
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送至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 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前項工作
報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下列資訊,本會應主動公開:
一、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
第十三條: |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
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
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
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第十四條: |
本章程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訂定,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
機關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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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會設立基金新台幣伍佰萬整,捐助人名單如下:
由南投縣生態保護協會指定代理人
許孟晪捐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
陳福助捐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
陳哲捐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
吳光建捐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
台中市新環境促進協會指定代理人
陳炳煌捐助新台幣參拾伍萬元整、
黃靄香捐助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陳陽德捐助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王國翹捐助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彰化縣公害防治協會指定代理人
黃光宇捐助新台幣參拾伍萬元整、
陳希亮捐助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魏鍾生捐助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陳景祥捐助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台中市公害防治協會〔原台中縣公害防治協會〕指定代理人
洪志昌捐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
葉錦渠捐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
陳國粱捐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
黃秀內捐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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