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捐助章程成立沿革施行辦法會徽說明台中市公害防治協會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台電環保聯訊
(108.11.01修訂)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民法、財團法人法、與有關法令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福爾摩莎新世紀環境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維護自然生態、防治公害、提昇生活環境品質為目的,並依相關法令與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1、 協助政府有關機關制定環保政策及推行環境保護措施。
2、 辦理各項環境監測及監督、保護等事項。
3、 宣導環境保護知識、推廣環保教育,提高民眾環保意識。
4、 健全生態保育工作,防治公害發生。
5、 落實美化生活環境,促進安和樂利的社會。
辦理其他與生態、環境教育有關之事項。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定於彰化縣鹿港鎮永寧街242號,並報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事務所。
第四條: 本會設立基金為現金新台幣伍佰萬元整,存放於金融機構。由南投縣生
態保護協會指定代理人許孟晪等捐助成立(請詳捐助人名冊)。得繼續
接受贊同本會宗旨,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捐助。
第五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
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
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財產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
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
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
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
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七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三至二十五人組成,董事人數應為單數,第一屆
董事產生由捐助人選聘,第二屆以後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任期每屆
二年,每屆期滿連任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
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
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
按期辦理交接。本會董事均無給職。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
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每屆董事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
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
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九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本會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因故缺席,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環境保護署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法人解散之決定。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環境
保護署,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條: 本會設監察人三至五人,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任期與產生方
式與董事相同,監察人均為無給職。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
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第十一條: 本會監察人其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第十二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主
管機關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 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送至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 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前項工作
報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下列資訊,本會應主動公開:
一、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第十三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
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
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
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四條: 本章程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訂定,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
機關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本會設立基金新台幣伍佰萬整,捐助人名單如下:
由南投縣生態保護協會指定代理人
許孟晪捐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
陳福助捐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
陳哲捐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
吳光建捐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
台中市新環境促進協會指定代理人
陳炳煌捐助新台幣參拾伍萬元整、
黃靄香捐助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陳陽德捐助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王國翹捐助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彰化縣公害防治協會指定代理人
黃光宇捐助新台幣參拾伍萬元整、
陳希亮捐助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魏鍾生捐助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陳景祥捐助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台中市公害防治協會〔原台中縣公害防治協會〕指定代理人
洪志昌捐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
葉錦渠捐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
陳國粱捐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
黃秀內捐助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