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小常識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https://air.epa.gov.tw/EnvTopics/StationarySource_13.aspx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

何謂有害空氣污染物?

依據美國聯邦環保署1990年版清淨空氣法對有害空氣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簡稱HAPs)之定義為:「任何可能或會造成癌症或其他嚴重健康影響(如:生殖影響、生理缺陷、不良環境及生態影響等)之空氣污染物」。由前述定義顯示任何可能引起上述嚴重影響人體健康效應之空氣污染物皆可稱為有害空氣污染物。為有效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國外多以列表明列管制物種之方式進行污染源或物種管制作業。

環保署參考國外列出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清單,篩選出候選物種清單,再以國際癌症研究總署(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IARC)公布之物種危害性為基礎,彙整出73項第一批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名單,並於10885日公告「第一批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

固定污染源73項優先列管之有害空氣污染物

*1:固定污染源 73 項優先列管之有害空氣污染物

管制現況

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對民眾健康影響,涉及排放端及受體端之關係。以固定污染源而言,管道或逸散等排放源排放之有害空氣污染物經大氣擴散後沉降至受體端,對民眾造成暴露進而可能產生健康影響。因此,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思考,除管制排放量外,尚需考量物種對民眾健康影響(物種毒性),透過健康風險評估工具,瞭解HAPs排放可能造成的民眾健康影響。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思考

*2: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思考

有鑒於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健康危害影響備受關注,我國於民國10781日公告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或母法)增加對HAPs之管制規定。現行我國HAPs管制法規可區分為三類型態:

1.     ()通用於各行業之排放標準:本署於民國110226日發布「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有害標準),考量健康危害及技術可行性,訂定22HAPs排放管道及周界排放標準值。此外,尚未納入有害標準的物種,則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民國81410日訂定,110.6.29修正)所訂定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及周界排放標準值。

2.     ()行業別管制規範或排放標準:除一般通用標準外,考量HAPs行業排放特性,本署已公告廢棄物焚化爐、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煉鋼業電弧爐、鋼鐵業燒結工場、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鉛二次冶煉、電力設施、半導體製造業、聚氨基甲酸脂(PU)合成皮業、乾洗作業、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等11項特定行業共12項行業別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納管HAPs物種包括:戴奧辛及呋喃、重金屬(鉛、鎘、汞及其化合物)、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二甲基甲醯胺、氯乙烯、1,2-二氯乙烷等。而於推動各項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行業別排放標準管制的同時,亦能減少重金屬及有害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

行業別空氣污染排放標準及其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

*3:行業別空氣污染排放標準及其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

1.     ()相關配套子法及規定:因應空氣污染防制法增修條文與HAPs管制相關規定,本署於民國108年起陸續發布或公告相關子法,包括:「第一批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限值」(108.8.5公告)、「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108.8.23公告)、以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108.8.6公告)等。

此外,本署自民國9911日起開始徵收13項個別物種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物種包括:甲苯、二甲苯、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13項。另自民國10771日起擴大徵收固定污染源排放之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等6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期能藉由經濟誘因促使業者減少有害物種排放。

而為強化空氣品質管制監測管制,本署於民國10335修正發布「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簡稱特殊性工業區設置標準),增訂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站應監測項目,包括有機光化前驅物、有害空氣污染物、甲醛及乙醛、懸浮微粒(PM10)中之重金屬及總懸浮微粒(TSP)之六價鉻、酸鹼氣體及戴奧辛等。自民國104年起已陸續有林園工業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六輕工業區、臨海工業區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等五處工業區增設完成監測站並提報監測數據。

未來方向

§  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於排放端採技術基準(Technology-based)管制各類污染源,達成排放減量,以風險減量(Risk Reduction)展現成果,風險評估為輔助工具。同時強化高潛勢區域管制對策,強化預防可能造成危害。受體端以監控關注HAPs物種環境大氣濃度,掌握環境濃度基線變化;並針對工業源及交通源等可能之污染源集中區域進行任務性監測,掌握區域排放特徵,若特定物種具有高濃度值則針對排放源進行減量。

§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透過訂定法規、強化既有制度及配套工具持續推動,以期降低固定源HAPs排放,保護民眾健康。

1.     (1)盤點重要排放源修訂或增訂特有行業別管制及排放標準

2.     (2)於既有固定源排放量申報及空污費管制工具,納入HAPs需求

3.     (3)強化環境大氣監測工作,定期收集統整環境大氣關注物種監測結果,掌握我國HAPs環境大氣濃度水準。

4.     (4)透過區域環境監測資料推動高潛勢區域優先減量,改善並降低HAPs環境濃度及風險。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強化重點

*4: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強化重點

 

更新日期 : 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