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知識宣導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逸散污染源管制-固定污染源管制 - 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資訊網 (epa.gov.tw)


   

逸散污染源管制

管制背景

一、逸散污染源管制進程

84年起,本署將營建工程管制計畫列為地方環保機關應持續執行之專案管制計畫,並於86年營建空污費的開徵,全面列管各類型工程,藉由稽巡查工作,並配合宣導及輔導。而後於92年發布施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後面簡稱本法),規範營建工程施工作業必須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另為改善營建工程以外之逸散性污染源製程作業所造成之粒狀污染物污染問題,於98年發布「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針對公私場所可能引起揚塵之各項製程作業,規範其應設置或採行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對象涵蓋具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包括港區、砂石採集/處理業、鋼鐵冶煉業、水泥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瀝青拌合業、建築用陶土/黏土製造業等行業,以及相關堆置、裝卸、輸送、運輸、開採等作業;此外,亦將地表裸露區域(土地重劃地、河床高灘地及道路分隔島)一併納入管制,全面納管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污染源。

而為改善空品不良季節污染情形,於10926日公告「指定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期間之空氣污染行為」,針對7項可能導致大量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強化管制,以減緩空氣品質不良情形,如圖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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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氣品質惡化預警期間之空氣污染行為

管制規定及作為

一、行為管制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係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及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空氣污染行為。稽查人員依據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利用目視之官能檢查方式,直接判定公私場所是否有空氣污染行為。

二、排放標準
公私場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之濃度限值,採周界測定方式,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粒狀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周界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排放標準為500 μg/Nm3 

三、防制設施規範
防制設施規範係依公私場所製程作業特性,規範公私場所應設置或採行之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以有效收集處理空氣污染物,有別於上述二類屬污染產生後之管制方式,防制設施規範為污染發生前之預防機制,公私場所應設置具有粒狀污染物阻隔、穩定化、捕捉收集及清洗等功能之防制設施。

四、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收費費率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依工程類別所產生之總懸浮微粒排放量不同,分為七大類,分別為(1)建築(房屋)工程、(2)道路、隧道工程、(3)管線工程、(4)橋樑工程、(5)區域開發工程、(6)疏濬工程及(7)其他營建工程。

() 費率分級及適用對象
第一級費率:本法所稱之第一級營建工程。
第二級費率:本法所稱之第二級營建工程。
第三級費率:非屬本法適用對象之營建工程。但其採行符合本法規定之防制設施,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依其認可之級別費率徵收。

() 申繳方式及流程
營建工程業主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自行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經核定費額後,依規定期限至指定金融機構繳納,如圖2所示。
另營建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不足者,限期補繳差額;溢繳者,退還溢繳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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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建工程開工前申報空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