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知識宣導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 https://cfp.epa.gov.tw/carbon/ezCFM/Function/PlatformInfo/FLConcept/FLFootIntroduction.aspx


 

節能減碳 從行開始 - 停車怠速熄火管理
 

        因車輛惰轉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濃度較行進時為高,對人體健康之影響亦較高,此外也會產生噪音,另車輛惰轉不熄火過久會造成引擎燃燒不完全,導致積炭增多,加速引擎機件磨損;怠速1小時的磨損約等於行車2小時的磨損,造成引擎無力,影響引擎功能。故為使民眾養成停車後立即熄火之習慣,避免車輛長時間怠速造成空氣污染,立法院於100年4月8日第7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通過江義雄等28位立法委員提案增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之1及第63條之1條文,除對怠速加以定義,要求怠速時間過長之汽機車輛應熄火,並授權環保署訂定相關管理辦法及罰鍰標準。

  環保署於101年2月16日發布「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自101年3月1日施行,並於102年6月25日修正發布「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條文。管制重點在於機動車輛於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逾3分鐘,即應關閉引擎,違反者機車處1,500元、小型車3,000元及大型車5,000元之罰鍰,且經要求改善而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該管制目的在於避免因怠速排放空氣污染物影響空氣品質。但車輛若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等致停車怠速於行駛道路中之機動車輛,亦可免受其管理辦法限制。

   另環保署為實施停車怠速熄火規定,已請各地方環保局選定重點區域,如學校、醫院、車站、風景區、飯店、大型購物中心等,加強辦理宣導及稽查工作,希望能讓民眾充分瞭解規定。各縣市環保局則針對於停靠於路邊、停車場怠速未熄火之車輛,樣態多為在車上等人、討論事情及休息,將列為重點稽查對象,另對有停車怠速之必要者,如救護車等特種車、冷凍車或冷藏車則列為排除對象;另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15分鐘啟動引擎;對於天候因素影響也列為排除對象,如當日天氣預報中任一次停車所在直轄市、縣(市)最高溫度超過攝氏三十度時,以及停車時正值下雨。計程車於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之前3部排班車輛也都一併排除適用該規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及罰鍰標準之訂定並非以開罰為目的,因此環保局於稽查取締時將視車內實際狀況,勸導民眾養成熄火的生活習慣,以避免遭稽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