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知識宣導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 http://www.epa.gov.tw/ct.asp?xItem=25418&ctNode=31919&mp=epa


 

海洋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管理依據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分析,約有44%來自陸上污染源,33%來自大氣傳輸,12%來自船舶污染,10%來自海洋棄置,1%來自海域工程;顯示大部分海洋污染皆來自於人類活動。因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指明各國對其有關海洋環境所應履行的國際義務負有責任,應依全球性或區域性之基礎,進行海洋環境保護之合作。

本署本於海洋污染防治之策劃、指導、監督或執行事項之職責,參照國際海洋法公約,研擬「海洋污染防治法」草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於89年11月1日公布施行,為我國海洋污染防治、保護海洋環境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跨出一大步。

海洋環境保護工作,首重污染防治及自然保育,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已對污染之預防與管理予以規範,包含海洋污染預防管理及緊急應變。其中海洋污染防治包括防止從事油輸送作業污染、防止海域工程污染、防止陸源污染等,並運用科學工具強化公私部門合作,由空中及海上巡查各種海洋污染行為,並不定期配合衛星遙測、UAV(無人飛行載具)技術,加強查核污染源非法排放污染物。

在污染事件的緊急應變,因應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布後不到2個月發生的阿瑪斯貨輪油污染事件,行政院於90年4月10日核定「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加速啟動我國海洋污染應變跨部會業務整合,建置全國海洋污染應變三級機制及界定各部會分工應變項目。該事件實為我國海洋污染事件處理發展的里程碑。


 阿瑪斯海污事件處理情形
 油污染擴散模擬預測
 應用衛星與遙測科技於海洋污染防治與緊急應變
 歷年國外海洋污染應變訓練報告書
 海洋污染防治法規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