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小常識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  http://www.epa.gov.tw/ct.asp?xItem=7970&ctNode=31413&mp=epa


 

毒性化學物質簡介

 

壹、毒性化學物質管理(1050115更新)毒性化學物質簡介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已公告列管物質達310種,並採分類、分量管理之精神,有效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幾與先進國家同步。相關之管理採禁用、限用、許可、核可、登記方式,以提昇管理效益。為強化毒化物危害評估及預防措施,預防毒化災之發生,除加強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申報、提報減量計畫外,對第一類至第三類毒化物運作者規定應建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並公開供民眾查閱。

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1040528更新)

依「防災基本計畫」訂定本署之防災業務計畫,災害時成立本署緊急應變小組、緊急應變作業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中心或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督導直轄市、縣(市)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或直轄市、縣(市)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中心,實施災害應變及善後。 又89年7月19日總統令頒「災害防救法」,本署依法為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承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防救政策,及依行政院91年2月1日核定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於93年6月16日及98年12月31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修正,現於104年5月12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31次核定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本署於104年6月15日函頒,據以推動我國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預防及防救工作。